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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料被投毒 超市应否担责
作者单位:《法庭内外》法官信箱部
摘    要:法官: 李某是一名诊治妇科病的个体医师。2005年6月初,李某收到一制药厂来信,要求李某提供一些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所患病及治疗结果、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情况,以便推销一些保健药物。李某考虑到推销这些药物与自己诊治无利害冲突,便按要求提供了曾在自己处看病的方女士等六人的情况。此后,方女士等六人接二连三地收到了制药厂的产品宣传村料。

关 键 词:承担责任  患者  隐私  泄露  电话号码  利害冲突  产品宣传  制药厂  诊治  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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