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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王秀峰案看投毒罪与采取投毒手段杀人罪的区别
作者姓名:曹世增  周仰京
摘    要:被告人王秀峰自1975年起经常头疼、脑胀。自认为是1974年春与本村李占国摔跤所致,故要求李占国出钱医治,遭拒绝,其母董凤林要求摔跤在场人李清泉出具证明,也遭拒绝。王秀峰因此而怀恨,遂生报复邪念。 1985年10月8日晚,王秀峰用锥子将数枚核桃钻孔,分别灌入事先准备好的1605农药后,投到李占国院内。次日早,李占国的父亲李合、母亲李国云及外甥李小伟食后中毒。李合、李国云经抢救脱险,李小伟于10月9日死亡。 同年秋天,王秀峰又窜至李占国家责任田里,用1605农药投放在三十余棵玉米穗上,幸被李占国收玉米时发现并及时报了案,才免遭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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