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探索不同情况下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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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唐鸣 陈荣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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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山东大学当代社会主义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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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2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农村基层民主发展的历史进程、主要经验及理论创新研究”(项目号:12JJD840003)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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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以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并非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开展以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的理由、依据,并不是很充分、确实。探索应当允许,创新应当鼓励,但任何探索和创新,都应当坚持合理性、合法性,在干之前、试之前,论证可行、评估风险、权衡利弊、计较得失。探索不同情况下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规范,以统筹城乡发展、城乡一体化为努力方向,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改革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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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村民自治 村民委员会 乡村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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