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新闻名誉侵权及其责任的立法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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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建波.关于完善新闻名誉侵权及其责任的立法思考[J].政法论丛,2005(4):45-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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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建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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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济南,250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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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鉴于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新闻法,当前完善新闻名誉侵权的立法意义凸显。准确区分新闻名誉侵权与新闻隐私侵权有助于侵权责任的认定和救济方式的选择;明确正当的舆论监督与名誉权的界限,应弱化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保护并确立新闻主体的审核权用尽原则;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与赔偿数额的确定应积累有借鉴价值的案例并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将更正与答辩作为新闻媒体承担名誉侵权责任的一种具体方式,以完善新闻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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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新闻名誉侵权 精神损害赔偿 公众人物 |
文章编号: | 1002-6274(2005)04-04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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