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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主体程序制裁权的欠缺及其补救
引用本文:张坤世,欧爱民. 论行政主体程序制裁权的欠缺及其补救[J]. 行政论坛, 2001, 0(4): 35-37
作者姓名:张坤世  欧爱民
作者单位:1.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常德,415000
2. 常德师范学院,湖南,常德,415000
摘    要:程序制裁权对于实现行政主体的实体性权力和行政管理目标有重要意义.行政主体程序制裁权的欠缺已经给我国的行政执法实践带来危害.赋予行政主体更多的权力来补救其程序制裁权欠缺的做法,有其不可克服的弊端,因而是不可取的.建立司法援助制度以补救行政主体程序制裁权的欠缺,则不仅符合现代行政法治的基本要求,而且也有利于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关 键 词:程序制裁权  欠缺  司法援助  补救
文章编号:1005-460X(2001)04-0035-03
修稿时间:2001-04-20

On the Lack of Administrative Subject's Procedure Power of Punishment and the Remedy to It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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