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财产权过度限制的损失补偿制度——以“禁摩令”案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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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董彪.论财产权过度限制的损失补偿制度——以“禁摩令”案为例[J].当代法学,200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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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董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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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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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和谐社会建设中的利益冲突及其法律调整研究”(05&ZD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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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财产的价值在于利用。对财产权进行限制,以至财产权人无法利用其财产时,虽无征收之名,却有征收之实。在这种情形下,由于财产权并未被剥夺,财产权人不享有征收补偿请求权。此外,由于限制财产权的行为具有合法性,财产权人无法请求国家赔偿。如何保护财产权人,提供必要的救济手段,不无疑问。以"禁摩令"反映的社会问题为切入点,深入研究财产权限制及补偿问题,有助于完善损失补偿体系并保障财产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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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财产权 禁摩令 过度限制 合理限制 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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