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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ISSN号
我国法院对境外运送他人偷越我国国(边)境的外籍人员具有刑事管辖权
作者姓名:
周欣
张金玉
作者单位: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
对于外籍人员在境外组织并指使帮工运送偷渡人员偷越我国国(边)境的行为,外籍人员的策划、指挥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帮工的运送行为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二者构成共同犯罪。按照共同犯罪理论,帮工的犯罪行为地也是组织者的犯罪行为地,若帮工在运送过程中在我国境内被抓获,则帮工和外籍组织者的犯罪行为地均为我国境内,我国法院对帮工和外籍组织者均具有刑事管辖权。
关 键 词:
共同犯罪
刑事管辖权
外籍人员
犯罪行为
被告人
部分犯罪共同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
偷渡
构成要件
共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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