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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利益赠与合同的效力分析
作者姓名:钟康树  张颖璐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裁判要旨】在未办理安置房过户登记手续前,被拆迁人享有其基于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所获得的利益。赠与的财产亦指财产性利益,包括积极财产利益、消极财产利益、无形财产利益。在赠与关系中,被拆迁人享有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项下的利益属于赠与人的消极财产利益。赠与人享有处分权。被拆迁人享有对安置房的优先取得权,这一权利是基于被拆迁人的特殊身份所获得的,是优先于一般债权的特殊债权,因而除被拆迁人之外的其他人不应享有该权利。

关 键 词:赠与合同  被拆迁人  财产利益  拆迁安置  赠与人  合同法  宁波市  合同无效  协议  财产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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