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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费应退还
作者姓名:孙义荣
摘    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第11条第2款的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61条第2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依据行政法规作出的决定)的,申请人应当预交申请执行费十元至五十元。执行标的之金额或价额在五万元以上的,申请执行费按千分之一预交。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用和实际支出的执行费用,一并由被执行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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