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逮捕中“社会危险性”条件适用状况的分析——以S省C市检察院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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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龚亚明 钟会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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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四川崇州,611200;2.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四川崇州,61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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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通过对某基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受理的提请逮捕、批准逮捕及不批准逮捕的数据,进行系统分析后得知,新《刑事诉讼法》对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细化,进一步降低了逮捕率,提高了逮捕质效。但同时,审查中仍存在公安机关够罪即报捕、审查批捕较封闭、重罪行危险性分析轻人身危险性分析、捕后轻判率仍较高等问题。因此,建议,在审查逮捕中应明确公检双方责任;完善社会危险性证明制度;落实听取嫌疑人、辩护律师意见制度,以提高审查批捕的诉讼化程度和公开性,最终使社会危险性条件的适用更为科学、更具可接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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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审查逮捕 社会危险性 评估要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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