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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论法人行为
作者姓名:
龚华宗
作者单位:
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47
摘 要:
“法人”这一概念作为专门术语肇始于德国民法,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从法人本质对法人行为进行界定,法人行为是指法人的代表机关或其他有代表权的人所实施的行为。
关 键 词:
法人
法人本质
法人行为
文章编号:
1009-8267[2006]5-01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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