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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行为效力的确定力——由焦志刚诉和平公安分局行政纠纷案引发的思考
作者姓名:
张玮
作者单位:
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 要:
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否定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在理论上是不能成立的,在实践中也是不利于权利义务稳定的。行政行为不仅具有形式确定力,而且具有实质确定力,否则不足以防止行政随意性。本文指出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是以公共利益本位论为基础的,是行政行为的效力的重要内容。
关 键 词:
行政行为
效力
确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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