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1998年初,开封县公路段工人尚永军购买昌河面包车1辆,于1998年3月23日同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开封市龙亭营业部(下称营业部)签订了1份保险合同。尚永军在营业部投了A、B、D、F、G5个险种,保险总额为30万元,保险费3124元,尚按约定先交纳了500元的保险费。1998年9月17日该车在开封县杜良乡被两名歹徒劫走。车辆被劫后,尚永军与营业部在赔偿数额上发生了争执。尚认为应按合同约定赔偿4万元,营业部则认为尚仅交保险费500元,且从交费到出险才58天,应按天数或交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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