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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赔偿(经济)损失”
引用本文:赖早兴.刑法中的“赔偿(经济)损失”[J].求索,2005(5).
作者姓名:赖早兴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刑法专业博士研究生,湖南,湘潭,411105
摘    要:犯罪行为不仅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而且或多或少会给被害人造成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害。从刑法规定的刑罚方法看,被害人并不能从犯罪者受到刑罚惩罚中得到应有的损害赔偿。为弥补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刑法第36、37条规定法院应当判处或责令犯罪分子“赔偿经济损失”或“赔偿损失”。但学界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性质、范围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争议较大,本文试图对此予以澄清。

关 键 词:赔偿经济损失  赔偿损失  性质  范围  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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