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处理法人走私案的几个诉讼程序问题
引用本文:滕鑫曜,曹海晶.处理法人走私案的几个诉讼程序问题[J].法学评论,1988(3).
作者姓名:滕鑫曜  曹海晶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研究生 (滕鑫曜),武汉大学法学院 研究生(曹海晶)
摘    要:1987年1月2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47条第4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走私罪的,由司法机关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判处罚金,判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和违法所得。”可见,在我国法人可以构成特殊的犯罪主体。那么,法人如何参与刑事诉讼?其中有不少问题亟待探讨和解决。下面提出我们的看法。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