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法人走私案的几个诉讼程序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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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滕鑫曜 曹海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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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 研究生(滕鑫曜),武汉大学法学院 研究生(曹海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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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87年1月2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47条第4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走私罪的,由司法机关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判处罚金,判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和违法所得。”可见,在我国法人可以构成特殊的犯罪主体。那么,法人如何参与刑事诉讼?其中有不少问题亟待探讨和解决。下面提出我们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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