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关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中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招用本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按照城镇职工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可同时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农村就业困难人员,指全市范围内的具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要求的“4050”、残疾、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农村劳动力;还包括绿化隔离地区、资源枯竭地区、矿山关闭地区、保护性限制地区的未就业农村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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