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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
作者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摘    要:1.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公布3.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修改为: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

关 键 词:律师事务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律师执业  犯罪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执业证书  律师协会  行政部门  受委托  律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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