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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食品安全规制中的企业主体责任——以日韩食品安全监督员为例
引用本文:高秦伟,谢寄博.论食品安全规制中的企业主体责任——以日韩食品安全监督员为例[J].科技与法律,2014(1):26-39.
作者姓名:高秦伟  谢寄博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课题《行政法视野下的自我规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11CFX045);中央财经大学科研创新团队支持计划资助.
摘    要:为了应对食品安全风险,进一步发挥企业主体责任,在企业内部设置食品安全监督员,是一种有效的措施。虽然我国2009年制定的《食品安全法》引入了食品安全员制度,但规定得过于原则。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法》修订在即,最近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规定了食品安全员资格,但是,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督员的任职资格、责任等领域仍然需要进一步规定。日本、韩国的食品安全监督员制度比较成熟,可资借鉴;通过对比分析两种不同的制度背景和运作模式,有助于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安全员制度。

关 键 词:食品安全  规制  食品安全管理员  企业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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