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食品安全规制中的企业主体责任——以日韩食品安全监督员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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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高秦伟,谢寄博.论食品安全规制中的企业主体责任——以日韩食品安全监督员为例[J].科技与法律,2014(1):26-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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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高秦伟 谢寄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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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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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课题《行政法视野下的自我规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11CFX045);中央财经大学科研创新团队支持计划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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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了应对食品安全风险,进一步发挥企业主体责任,在企业内部设置食品安全监督员,是一种有效的措施。虽然我国2009年制定的《食品安全法》引入了食品安全员制度,但规定得过于原则。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法》修订在即,最近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规定了食品安全员资格,但是,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督员的任职资格、责任等领域仍然需要进一步规定。日本、韩国的食品安全监督员制度比较成熟,可资借鉴;通过对比分析两种不同的制度背景和运作模式,有助于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安全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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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食品安全 规制 食品安全管理员 企业主体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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