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管制刑的存与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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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维.论管制刑的存与废[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5(Z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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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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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西河池市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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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管制,是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最轻的主刑。管制作为一种主刑,为我国之所独创。在建国初期,管制只是作为一种行政措施,适用于罪恶程度尚不需逮捕关押的历史反革命分子。后逐步规定为刑罚并适用于其他罪行较轻,应当判刑而又不必关押的犯罪分子。适用管制刑,将犯罪分子放到群众中监督改造,既可以少捕人,减轻国家负担,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照顾到犯罪分子的家庭生活,有利于对犯罪分子的感化教育和改造。因此,管制刑在过去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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