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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努力改进审判工作
作者姓名:胡瑞邦
作者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院长
摘    要:加强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立法是基础,执法是关键,监督是保障。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人民法院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际行动,是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形式,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是保证人大对法院工作支持的有效途径,是宪法和法律规定审判机关应尽的义务。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接受人大监督的观念不断增强,把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作为人民法院的活动准则。这些年来,我市各级法院按照宪法、法律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积极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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