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的范围——以“性贿赂”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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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莫洪宪 叶小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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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 湖北武汉430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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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2003年度博士点基金研究项目(03JB820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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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从理论上讲,贿赂的范围应采物质利益说。考虑到刑法的谦抑性,“性贿赂”不应列入贿赂的范围,加强刑事法律的上游立法才是遏制“性贿赂”的根本所在。然而,罪刑法定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规定地非常明确,贿赂只能是“财物”,无论如何扩大解释,也不能将其他物质利益包括其内。所以,目前而言,我国刑法中的贿赂是指行贿人自愿交付或被迫提供给受贿人的,从而换取受贿人以其职务行为为其谋取利益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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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贿赂 范围 性贿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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