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有关政策问答 |
| |
摘 要: | 1999年 11月 27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吉林省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 (2000年 1月 1日起实施 )。现就《条例》中的有关内容解答如下: 问:条例中所称“集体土地”是指哪些土地 ? 答:是指乡 (镇 )、村、组 (社 )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和“四荒”。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四荒”是指未开发利用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包括荒地、荒坡、荒沙、荒草和荒水等 )。 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属于组 (…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