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申部门实行主办检察官责任制的设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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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控申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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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检察机关人事制度和机构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控告申诉部门的性质和任务,针对初查和刑事申诉、刑事赔偿案件的特点,本着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控告申诉部门的主办检察官责任制,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控告申诉科办案工作程序 控告申诉科接到案件线索后,由科长请示主管检察长后决定是否受案。如需初查或复查,由科长指派某一主办检察官组成办案组进行办理。主办检察官一经指派即应提出初查、复查方案和参案(书记员或其他检察官)人选,报科长批准后进行办案。主办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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