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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发起人对公司的民事责任
引用本文:胡松河.论发起人对公司的民事责任[J].山东审判,2005,21(3):102-103.
作者姓名:胡松河
作者单位: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 庭长
摘    要:公司本身是抽象人格者,其成立行为是由发起人完成的。所谓发起人,通常认为是“按照公司法规定制定公司章程,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者”①。发起人是公司设立的具体实施者,发起人的设立活动对于认股人和成立后的公司都具有重要的影响,为了增加发起人的责任感,防止滥设公司以及以公司名义进行欺诈活动,各国公司立法均对发起人的责任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最新修订案中并未给与多少关注。考察各国相关规定,公司成立时发起人的责任,分为对公司的责任和对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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