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蒋艳萍,闻名全国的“三湘第一女巨贪”,原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在位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个人和单位贿赂人民币187万余元,侵吞公款72万元,并有493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2003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蒋艳萍受贿、贪污、介绍贿赂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处被告人蒋艳萍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蒋艳萍为自己的贪欲终于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罪有应得。然而,她犯罪的同时也给自己的亲人造成了巨大的灾难和耻辱:母亲被拘留审讯、弟弟妹妹先后入狱、父亲在绝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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