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之罪名调整——以毒品犯罪死刑的立法控制为视角 |
| |
作者姓名: | 李运才 |
| |
作者单位: | 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01 |
| |
摘 要: | 在司法实践中,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而被判处死刑的人数高居不下,这与我国现行的死刑政策相抵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社会危害性迥异,因此,应对刑法典第347条规定的罪名进行分解,实行条文单一、罪名单一化立法,配置不同的法定刑,并不能对制造毒品罪配置死刑。同时,从运输毒品的性质来看,其不应当作为独立的罪名,而应以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的共同犯罪或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从而,毒品犯罪的死刑在立法上得以严格而合理的限制。
|
关 键 词: | 选择性罪名 运输毒品 死刑 立法控制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