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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摘    要: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命令发布之「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县城以上城市、工矿区及人口在二千以上其中非农业人口超过半数的集镇,均应遵照「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一律实施居民口粮分等定量,工商行业用粮按户定量,牲畜饲料用粮分类定量的供应制度。集镇常住人口在一千人以上不足二千人,非农业人口占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及人口在三千人以上,非农业人口不到半数者,亦可根据具体情况实施市镇粮食定量供应制度。人口不足上述规定之集镇,有实行粮食定量供应制度条件者,亦可参照执行。第三条凡居住在市镇辖区内的农业人口,如农民、菜农、棉农、菓农及种植其他技术作物的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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