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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缴特定时段社会保险费的时效限制
作者姓名:张乐跃  王真祥
作者单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摘    要: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是一种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不作为违法行为,期间用人单位开始正常缴纳,以此中断了违法行为。对于追缴违法行为中断前这一特定时段的社会保险费是否适用关于时效的规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也存在争议。

关 键 词: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  违法行为  重庆市渝中区  时效限制  劳动保障  保安服务公司  社会保险局  劳动关系  社会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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