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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携带凶器抢夺”
作者姓名:王艳霞
作者单位:西安财经学院行知学院
摘    要:《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这是对准抢劫罪的规定。但由于该条罪状的叙述过于简单,使人们在理解和实际应用时出现很多争议。在此,本文拟从该条的立法价值及其认定等几个方面对该问题做以阐释。

关 键 词:凶器  携带  抢夺  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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