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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告诉”规定要细化
引用本文:兰耀军.“代为告诉”规定要细化[J].人民检察,2007(13).
作者姓名:兰耀军
摘    要:1979年刑法第八十七条和1997年刑法第九十八条都赋予人民检察院代为告诉权,即“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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