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改革与法制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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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文翰.论改革与法制的关系[J].法学杂志,198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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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文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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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改革与变法党中央一再强调,要搞四个现代化,必须进行一系列的改革,没有改革,就不可能实现四个现代化。改革要贯穿四个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我们的法制,一般的说,是我国全体人民意志和利益的表现,同时也是实现国家各项任务的工具和保证。它既反映和肯定改革的成果,又为这新的成果开辟前进的道路。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制,必须适应经济基础的要求,使生产关系同生产力协调地向前发展。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要求上层建筑,包括法制不断地实行改革。马克思曾说:“无论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列宁为说明宪法的现实意义,曾把宪法分成为“成文的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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