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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应注重全局利益
引用本文:刘信业,孔祥瑞.地方立法应注重全局利益[J].人大建设,2000(8).
作者姓名:刘信业  孔祥瑞
摘    要:在地方立法实践中,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在协助政府提出法规草案和起草法规草案时,有时会出现考虑本部门利益偏多、而考虑其他部门利益和全局利益则较少等问题。其主要表现有:在法规起草过程中,有的部门不能正确地处理好权利与义务之间的辩证关系。一方面,在设定权利时不设定相应的义务;另一方面,在设定义务时不设定应有的权利。常见的情况是,在设定权利时,对本部门和管理人一方,总是在努力巩固、强化或扩大自身的职权上大作文章,在条文和篇幅上不惜笔墨;而对非本部门或管理相对人一方的权利,则尽可能地加以限制和弱化,尽量少作或不作规定。在设定义务时,对本部门和管理方,总是尽可能地减轻或弱化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轻描淡写,三言两语一带而过;而规定非本部门或管理相对人一方的义务时,则力求详细,"应当"、"不得"、"禁止"等词语充斥于字里行间。这种起草中的多揽权谋利、少承担责任和义务的部门利益倾向,严重地违背了规定权利与义务所必须遵循的公平与正义的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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