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在反垄断法中的适用除外研究(上)—中国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之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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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亮国 王艳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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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平顶山工学院法律系,河南,平顶山467044 2. 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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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国反垄断法顺应当代世界市场经济的通行规则,在第五十六条给予农业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中国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从逻辑结构上分析,包括四个方面的问题:1.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2.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3.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4.不适用本法之法律适用问题等.本文研究的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是中国农业在反垄断法中适用除外的主体.对此进行的类型化研究表明,在已有政策层面的认知和选择,犹如一块绚丽的调色板,融合了各种不同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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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 农业 农业生产者 农村经济组织 |
文章编号: | 1008-6951(2008)04-0084-07 |
修稿时间: | 2008-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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