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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的议案(摘要)——十届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领衔
摘    要:随着世界科技和经济的发展,科技在司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用心理测试的方法鉴定与案件有关者是否诚实,在国际上已成为不争的事实,类似的案例不胜枚举。但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心理测试的鉴定结果还未被承认,还不能作为证据与其他证据相互佐证使用,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在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十届人大代表迟夙生律师提出,建议在修改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时,将心理测试鉴定结果增列为证据中的一种,以提高办案的效率和科学性。——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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