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
| |
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7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七年五月十九日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做如下修改: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申请办理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删除第三条第二款。三、第四条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