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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单位盗窃”司法解释
作者单位: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摘 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96年1月和2002年8月的两份批复中,把"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和"情节严重"的"单位盗窃"行为定义为盗窃罪的单位犯罪形式。但是实际上这两份文件有悖于我国司法解释的原则,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损害了刑法对一般单位犯罪处罚的协调性。
关 键 词:
单位盗窃
盗窃罪
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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