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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流机关人员新办法
摘 要:
1.转制分流——撤并的专业经济部门和单位除部分人员随行政职能转到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外,其余人员成建制转入由省政府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经济实体,或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重组的单位。
关 键 词:
企业
授权经营
经济实体
国有资产
人员
事业单位
分流
专业
建制
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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