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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愿性”证据的判断认定
作者姓名:李震
作者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自愿性作为口供的内在必备要素,系证据能力的资格条件,因此,其判断的法律后果是证据的采纳与否问题,是采信的前提与基础。自愿性的表述系主观的内心状态,但可以使其通过与违法取证的客观行为联系起来予以外化征表,为其认定提供客观的标准。而且这种判断以至排除应该兼顾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寻求合理的定位与平衡,并维护公平的游戏规则。

关 键 词:口供自愿性  非法证据  可采性  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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