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被诉人的诉讼义务 |
| |
引用本文: | 李忠民.论刑事被诉人的诉讼义务[J].理论探索,2006(3):147-149. |
| |
作者姓名: | 李忠民 |
| |
作者单位: | 江西财经大学,南昌,330013 |
| |
摘 要: | 刑事被诉人包括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及审判阶段的被告人,其诉讼义务与其实体义务的区别是:产生原因不同,产生时间不同,相对主体不同及制裁方式不同。纵观人类诉讼史,被诉人的义务范围经历了由小到大的逐渐合理化的过程。被诉人诉讼义务的基本内容包括三个方面,即忍受义务、到场义务和对质义务。
|
关 键 词: | 刑事被诉人 诉讼义务 基本内容 |
文章编号: | 1004-4175(2006)03-0147-03 |
修稿时间: | 2006年1月12日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