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事司法解释溯及力的普遍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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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袁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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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师范大学强化培养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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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1年最高检关于刑事司法解释的效力问题做出了规定,明确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于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本文认为,司法解释在刑法生效期内对任何尚未审结的案件应当具有溯及力,主要理由包括:司法解释是通过细化定罪量刑方法来衡量法益侵害的程度;对象上的不同导致不应当使得规制国家机关的规定强加到普通公民身上;不能因为存在立法漏洞就寻求用司法途径去解决;形式上对溯及力的规定要更好地服从于正确合理保护法益这个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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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事司法解释 溯及力 法益侵害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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