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疑难问题研究——对传统罪名的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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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崔少梅,陈洪兵.抢劫罪疑难问题研究——对传统罪名的解读[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4(3):139-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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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崔少梅 陈洪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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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崔少梅(上海社会科学院,上海,200025);陈洪兵(上海社会科学院,上海,200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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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暴力迫使他人说出银行帐号、密码并取款的,构成抢劫罪;抢劫信用卡后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的,构成抢劫罪,在加盟店消费的,只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不定抢劫罪;抢劫特殊对象后侵犯新的法益的,以其侵犯的法益构成新的犯罪;真正军警人员抢劫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抢劫致人死亡"不包括故意杀人的情形;未取得财物的,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和转化型抢劫罪均属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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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金融资产 事后行为 致人死亡 未遂 |
文章编号: | 1009-7759(2004)03-0139-04 |
修稿时间: | 2004年7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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