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中的不可避免地泄露、使用原则 以百事可乐公司诉快克公司、雷蒙德案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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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玉瑞.商业秘密保护中的不可避免地泄露、使用原则 以百事可乐公司诉快克公司、雷蒙德案为例[J].法律适用,200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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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玉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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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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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当前,我国各地法院审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形成了一种判断模式,即"相似 接触原则"。所谓"接触 相似",指法院在审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如果原告可以证明:原告有商业秘密;被告的技术或经营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相同;被告接触过自己的商业秘密;同时被告对其技术或经营信息,不能证明有合法来源。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就判决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这一原则还可以进一步限定为"接触 实质性相似一合法来源"。为适直商业秘密侵权行为隐蔽性的特点,国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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