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保释之比较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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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叶青.中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保释之比较研究[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2(3):1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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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叶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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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学院,上海,200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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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的规定》(《北京规则》)规定:“少年司法制度应强调少年的幸福,并应确保对少年犯作出的任何反映与罪犯和违法情况相称。”对未成年罪犯在审判前慎重适用强制措施即是此一规则的司法要求,被包括中国在内的绝大多数国家所认可。一、中国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强制措施的立法规定中国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编总则第六章规定了“强制措施”。强制措施分为五种,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从适用的对象看,既可适用18周岁以上的成年罪犯,也可适用已满14周岁而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罪犯。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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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未成年犯罪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保释 比较研究 中国 英国 |
文章编号: | 1006-1509-(2002)03-001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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