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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
摘    要: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6号),为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加强税收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是指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分厂、车间)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的认定。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认定内容 第四条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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