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宣传要不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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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寿生.如此宣传要不得[J].人民检察,199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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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寿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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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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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笔者常常听到有些同志在向群众宣传修改后的刑诉法时说:“现在刑诉法修改了,对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的持续时间最长只有12小时,一旦犯罪嫌疑人在12小时内不开口,司法机关就很难办了”,“庭审方式改变了,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如果证人当庭翻证,案子就完了”等等。笔者认为,如此宣传会产生负面效应,是不妥当的。1、如此宣传有违立法本意,实属曲解法律。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改革庭审方式,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并不是要对司法机关职能进行限制,而是为了推进诉讼文明、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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