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游乐多人多次偷开汽车定性质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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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年庚.为游乐多人多次偷开汽车定性质疑[J].法学,19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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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年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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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出现的新犯罪现象,为游乐而偷开汽车就是其中之一,且日益严重地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因此“两高”于1984年11月2日在《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称《解答》)中规定:“对偷开汽车的,……,如果为了游乐,多人多次偷开汽车,并将汽车遗弃,严重扰乱工作,生产秩序,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可以按扰乱社会秩序罪论处。”笔者根据实践,觉得这样处理,很难适用,且与刑法源理相违,现提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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