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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七”后香港司法架构的特点——兼议终审庭的设立对香港司法体制的影响
作者姓名:郑贤君
作者单位:首都师范大学政法系
摘    要:<正> 为避免司法真空,确保香港社会生活在各个方面的平稳过渡,根据《基本法》的有关规定,香港立法局在1995年7月26日通过了政府提出的《终审庭条例草案》。草案全面规定了终审庭的组成及其运作方式,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①终审法院成立的日期。1997年7月1日设立终审庭,该法院作为香港法院架构中一有机的组成部分,开始运作;②法官的构成比例,终审法院由五名法官组成,首席大法官、3名常设大法官及1名被邀请的非常设香港法官或其它普通法地区适用的法官。香港法官和海外法官的比例为4:1;③终审庭司法管辖权的界定,终审庭除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权审理,其它上诉案件均有司法管辖权,在审案期间遇到涉及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须取得行政长官就该问题交出的证明文件,这文件对法院具有约束力;④明确规定英国枢密院与终审庭的过渡交接。任何在1997年6月30日以前已向枢密院提

关 键 词:普通法  枢密院  国家行为  《基本法》  香港社会  终审法院  司法体制  首席大法官  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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