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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批捕决定的“立即执行”
引用本文:王兴发,尚觉明.正确理解批捕决定的“立即执行”[J].人民检察,1997(10).
作者姓名:王兴发  尚觉明
作者单位:辽宁省锦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摘    要:刑诉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经过几个月的实践,公安机关接到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在什么时间内执行逮捕符合“立即执行”的规定,存在认识和做法上的分歧。从我院批准逮捕决定的执行情况看,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的时间上有四种情况:(1)接到批准逮捕决定书的当日内执行;(2)接到批准逮捕决定书后24小时内执行;(3)接到批准逮捕决定书的当日起三日内执行;(4)接到批准逮捕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执行,时间跨度为四日。上述四种情况并存的混乱局面既不利于公安机关严格执行法律,也不利于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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