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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其他货物、物品罪若干问题探讨
作者姓名:
翁凯一
作者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100872
摘 要:
<刑法修正案(七)>第1条将<刑法>第151条第3款修改为:"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 键 词:
走私犯罪
进出口
货物
物品
刑法修正案
罪刑法定原则
定罪量刑标准
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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